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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   耀 律師

學歷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司法組


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公法組


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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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與逃漏稅捐

-開具不實發票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案例】

     A公司負責人遭國稅局函送,認其幫助近30家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充作上開公司進項憑證共計新台幣8千多萬元,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15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案經本律師擔任A公司負責人之辯護人,歷時一年多的偵查程序,幸蒙檢察官明鑑,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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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餘財產之差額平均分配是否顯失公平,法院應審酌之因素及判準

--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431號民事判決要旨

【爭點】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無民法第1030條之12項所稱之平均分配顯失公平,法院應斟酌的因素及判準為何?

【筆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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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108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

本則判決經最高法院選為刑事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爭點】

如果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應以起訴法條為準,或是以法院變更法條後判決所適用之法條為準。

【筆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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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本則判決經最高法院選為民事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勝訴關鍵要旨】
按民法第128 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179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繼承登記時間、有繳納遺產稅、罰鍰之抗辯)
【本件主要爭點】
上訴人可否依民法第179條、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900萬元予全體繼承人?是否已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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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本則判決經最高法院選為民事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勝訴關鍵要旨】
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乃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性規定,僅適用於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規定所未涵蓋之行為,若公平交易法之其他條文規定對於某違法行為已涵蓋殆盡,無再依本條加以補充規範之餘地。該條所稱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包含產銷階段之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又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除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等項外,尚應考量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事業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攀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如已造成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時,固可認為與上開條文規定合致。惟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罔或顯失公平,或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無該條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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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著作財產權爭議—獨立著作與改作的區辨】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民事判決要旨(本則判決經最高法院選為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按所謂獨立著作,乃指著作人為創作時,係獨立完成而未抄襲他人先行之著作而言。著作人為創作時,從無至有,完全未接觸他人著作,獨立創作完成具原創性之著作,固屬獨立著作;惟著作人創作時,雖曾參考他人著作,然其創作後之著作與原著作在客觀上已可區別,非僅細微差別,且具原創性者,亦屬獨立著作。於後者,倘係將他人著作改作而為衍生著作,固有可能涉及改作權之侵害,但若該獨立著作已具有非原著內容之精神及表達,且與原著作無相同或實質相似之處,則該著作即與改作無涉,而為單純之獨立著作,要無改作權之侵害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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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拆不拆?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的定性

最高行政法院 107 7 月份第 1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案例事實】:A市政府認定B所有之甲房屋為程序違建,乃於民國10629日以違章建築補辦手續通知單(下稱補辦通知單)請B於文到30日內依建築法令規定檢齊文件申請補辦建造執照,逾期未補辦,依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 5條規定,將通知工程隊拆除。B 逾期未補辦,A市政府又於106315日以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下稱拆除通知單)通知B應執行拆除係屬違章建築之甲房屋。B 對拆除通知單不服,循經訴願程序後,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請問:上開拆除通知單是否為行政處分?

決議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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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的權利性質與請求權時效

-簡介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案例】

AB公司買受B製造之機器1臺,約定買賣價金為新臺幣100萬元,清償期為民國971231日,如逾期未清償,A應按日給付買賣價金11000計算之違約金。B10361日起訴請求A給付上開買賣價金及違約金(期間無中斷時效事由發生),A則為時效抗辯。

試問:B之違約金債權是否已因本金債權請求權消滅,而不得再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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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的遺愛

—裁判離婚、遺囑信託與規避特留分

【案例】

商場女王凱莉某日與其失業丈夫丹尼爾大吵一架後,丹尼爾旋即離家不歸,對凱莉及女兒雪莉不聞不問,至今下落不明已有一年。凱莉近日健檢不幸發現罹有肝癌且為末期,經醫生判斷最多僅能再活半年,凱莉不想死後龐大遺產可能讓丈夫丹尼爾繼承,遂來事務所找律師洽談如何把遺產都留給心愛的女兒雪莉。

【律師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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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技術審查官迴避案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61號解釋

【案例事實】

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專利權遭他人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議後,分別就發明專利權部分作成舉發不成立行政處分,就新型專利權部分作成舉發成立之行政處分。前者情形,舉發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聲請人於行政訴訟程序中獨立參加訴訟;後者情形,聲請人則提起行政爭訟。聲請人於各該本案訴訟程序中,認為智慧財產法院所指定之技術審查官,業已參與同一專利所涉之民事侵權事件第二審審判程序,並就專利有效性為不利於聲請人之意見陳述,乃聲請該技術審查官迴避,案經該院駁回,聲請人於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向司法院聲請解釋憲法,主張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條及第34條第2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聲請作成暫時處分,命停止本案訴訟。

【解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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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清楚才有優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而減免其刑之權利

【案例】

阿陸主張他於民國10510月被收押禁見期間,曾向檢察官具狀表示要供出所販賣毒品之上手,但遲至4個月後才由第一審法官訊問他關於毒品上手之事,而當時該毒品上手已經逃逸,導致影響他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供出毒品來源」而減免其刑之權利。而原審也未再調查他是否有於偵審中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該毒品上手之情形,就逕行判決,阿陸主張法院判決違背法令,有理由嗎?

最高法院 106 年台上字第 1840 號刑事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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