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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學友演唱會的黃牛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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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本所 蔡政峯律師所攝)

【案例】

阿翔在臉書兜售張學友演唱會的門票,原價4800元以8000元出售,小蕙依約匯款後阿翔卻稱票太搶手,有人以12000元買走,但是若小蕙願意加碼到15000元,他可以想辦法再弄到票,小蕙聽完非常火大,遂向阿翔表示不買了,但阿翔卻百般拖延,遲不退錢。

【律師觀點】

一、何謂黃牛票?

一般是指在合法銷售途徑以外,用壟斷或限量銷售參與商品的方式來圖利的中介人稱之(據說是20世紀中國上海票販子們聯群搶票時呈現如黃牛群般騷動而得此名)。實際上熱門演唱會門票、鐵路運輸車票等,常有人並非供自用,而是購買後欲轉售圖利,造成真正有需求的人需要用數倍於原本價格的才能買到,嚴重影響他人權益,所以在許多國家皆定有禁止明文。

據報導,近來更有資工背景的人寫程式搶票圖利,甚至建立起技術部門、銷售部門等分工合作,獲利上看百萬、千萬,儼然形成企業化經營。

二、處罰規定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 的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另依鐵路運輸因為涉及大眾搭乘的必需性,公益性當然較單純欣賞演唱會來得高,所以鐵路法第65即有行政及刑事處罰規定,除了最高30倍的罰鍰外,以不正方法將虛偽或不正指令輸入資料電腦或相關設備而購買、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科或併科300萬以下罰金。

三、小蕙應如何處理?

契約法方面,本例中明顯是契約成立後阿翔又欲抬高價格圖利,所以小蕙才要解除契約,這是可歸責於阿翔的債務不履行,依民法小蕙確可解約請求還錢。但此契約既然可能違反上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 款規定,應可認為該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且不法原因僅存在阿翔一方,小蕙應可直接依不當得利請求阿翔還錢。

刑事及行政責任方面,小蕙則可至警察局報案,檢舉阿翔的黃牛行為。

四、法院裁定處罰黃牛案例

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士秩字第45號刑事裁定

節錄要旨:被移送人雖辯稱因工作繁忙無法前去觀看而出售票券云云,然觀之其早於105 121 日於臉書網頁出售前開票券,並於他人指責販售黃牛票時,稱「我們要賣這種票本來就有被抓的機率」、「我就是賣…賺到錢才是真的」,再佐以其所出售價格遠高於原先售價將近4 倍,顯見其本意即為轉售票券圖利,並非供自用而臨時出售,故其所辯並非可採,仍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 款之規定為處罰。此外,扣案之五月天演唱會門票2 張,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應予宣告沒入。

五、結語

未來針對黃牛行為究竟是要維持現狀管制處罰或類型化依專法處理,還是依市場自由經濟原則不予管制或採科技方式達成讓真正有需求的人能以合理價格買到票,均值得我們再辯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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