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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應如何向監理機關申請查詢債務人車籍相關資料,才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車籍資料屬於個資法所稱的「個人資料」
按個人資保護法第2條第1款所稱「個人資料」:是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準此,查詢債務人的車籍資料可得知該車輛所有人為何人,車籍地在那,甚至有無違規等資料,亦屬上開條文所稱,得以間接識別之個人資料的一種。
二、至於債權人應如何向監理機關申請查詢債務人車籍相關資料,才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依據法務部102年12月26日法律字第10203514550號函說明四所述「債權人既已循民事救濟途徑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所定各款執行名義,其債權確屬實際存在,若不許其以執行名義文件或法院執行處之通知,向有關機關申請查詢債務人之車籍相關資料」,係指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開始強制執行程序後,依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對於強制執行事件,認有調查之必要時,命債權人查報之通知。是以,債權人執憑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執行名義之一,向相關機關查詢債務人之個人資料,限於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並應提出法院命債權人查報之相關證明,方得向相關機關提出申請查詢債務人之財產狀況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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