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967號民事判決(本則判決經最高法院選為民事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勝訴關鍵要旨】
按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乃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性規定,僅適用於公平交易法其他條文規定所未涵蓋之行為,若公平交易法之其他條文規定對於某違法行為已涵蓋殆盡,無再依本條加以補充規範之餘地。該條所稱交易秩序,泛指一切商品或服務交易之市場經濟秩序,包含產銷階段之水平競爭秩序、垂直交易關係中之市場秩序以及符合公平競爭精神之交易秩序。又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除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等項外,尚應考量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事業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攀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如已造成當事人間之私法上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時,固可認為與上開條文規定合致。惟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罔或顯失公平,或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無該條之適用。

【本件主要爭點】
一、被上訴人(即被告生達化學製藥)公司的平壓藥品外包裝,是否侵害上訴人之著作財產權。其前提必須上訴人Exforge易安穩產品外裝包設計,應符合美術著作之要件;繼而判斷有無接觸與實質近似之抄襲行為。
二、被上訴人公司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第25條規定?其關乎上訴人之產品包裝,是否已達著名程度?被上訴人公司有無仿冒商品表徵之行為?被上訴人公司有無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張律師法律戰情室 的頭像
    張律師法律戰情室

    張耀律師法律戰情室

    張律師法律戰情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