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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筆記—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號民事判決(本則判決經最高法院選為民事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勝訴關鍵要旨】
按民法第128 條前段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同法第179條所定之不當得利,權利人於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發生時即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其時效應自斯時起算。受益人處分其所受利益致利益之形態變更者,其受益於性質上具有同一性,仍應自原請求權得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繼承登記時間、有繳納遺產稅、罰鍰之抗辯)
【本件主要爭點】
上訴人可否依民法第179條、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返還900萬元予全體繼承人?是否已罹於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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