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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與逃漏稅捐
-開具不實發票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案例】
A公司負責人遭國稅局函送,認其幫助近30家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充作上開公司進項憑證共計新台幣8千多萬元,涉嫌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215、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
案經本律師擔任A公司負責人之辯護人,歷時一年多的偵查程序,幸蒙檢察官明鑑,予以不起訴處分確定。
【律師觀點】
實務上,最常與稅捐稽徵法第41條競合的法條乃商業會計法第71條,故意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刑事責任,因為商業的逃漏稅行為必定涉及財務報表不實的結果,目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乃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刑事責任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依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因稅捐稽徵法第41條與商業計法第71條在自由刑的刑度均為5年,但商業會計法第最高罰金為60萬,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的最高罰金為6萬元。因此當兩者競合時,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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