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夫護妻殺賊案
圖片來源:三立新聞網
【前言】
備受社會矚目的「勇夫護妻殺賊案」,在臺灣高等法院再度判決被告成立過失致死罪,諭知2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之後,又引發各界熱烈討論,例如知名的呂麗絲在臉書針對此事發文後,還導致台大刑事法學教授撰文批評。對於被告殺賊不能適用正當防衛而無罪,再爆恐龍法官罔顧人民生命的批評潮。本案被告究竟應該有罪或無罪,確實是有討論空間,不過未看完判決書就罵法官是恐龍,恐怕是有點理盲而且太濫情了。
【案例】
勇夫與孕妻外出返家後,發覺小偷躲在浴室,小偷為了衝出浴室而揮拳毆打被告,被告為了保護孕妻而與小偷扭打,在淋浴間制伏小偷,用左手壓制小偷臉部,用右手拉緊衣領。小偷不久有喘不過氣、臉色蒼白和手腳發抖的反應,勇夫仍持續上述動作。警方獲報抵達現場時,小偷已經失去意識,臉色發黑,不久後休克死亡。
【律師觀點】
客觀上,勇夫力壓小偷,直至小偷喪失抵抗能力後窒息死亡,可認定是一個傷害致死的行為。但是,這其實符合刑法上正當防衛的要件。依據《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是對於現在不法侵害所實施的必要防衛手段。本案中小偷不但違法侵入住宅、攻擊被告,甚至也不排除有意挾持或傷害被告妻子,自屬現在不法侵害。面對這種突發狀況,勇夫直接採取具有生命危險性的壓制手段,乃是現實上最可靠的防衛方法,亦是必要的防衛手段。
本案最具爭議的地方在於,勇夫在小偷喪失抵抗能力之後,維持這種造成小偷死亡的壓制手段,是不是有罪?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1232號判決書中所勘驗警員到場蒐證錄影光碟結果,顯示勇夫在檔案顯示播放倒數時間00:18:21至00:15:27曾對與警員對話如下(編按,基於行文,將判決中之人名代換為勇夫、小偷):
勇夫:快一點,有沒有手銬?
(蘇警員進入淋浴間並伸手取腰間手銬將小偷銬上)
勇夫:你先把他銬起來,我再把他鬆手,他要被勒死了。
此外,偵查中勇夫也自承知悉拉住小偷衣領可能造成小偷窒息,法院因此認為勇夫既察覺小偷有喘不過氣、臉色蒼白、手部發抖等情形,顯然已能預見其持續緊拉小偷衣領之防衛行為,極易使小偷呼吸受阻,而有造成小偷死亡之可能,縱使勇夫不知小偷患有心臟疾病,亦無礙於其對小偷之死亡結果已有預見可能之認定;法院進一步認為,小偷已呈經現雙眼緊閉、膚色發黑、身體癱軟、無意識狀態而遭警員上銬後,勇夫才放手,所以勇夫的防衛方法,顯然已逾越必要程度,對於小偷死亡結果之發生,自然應負其罪責,無法以欠缺期待可能性為由阻卻罪責。
也就是說,小偷在喪失抵抗能力之後,無法再攻擊勇夫和他的孕妻,小偷對他人身體和生命的不法侵害已經結束。即使小偷違法侵入住宅的狀態仍在持續之中,壓制小偷似乎已經喪失必要性,勇夫繼續壓制小偷已經不是正當防衛。只是法院就此仍為整體判斷,認定勇夫此行為還是成立正當防衛,只是過當,而非否定構成正當防衛。【此處,學理上有再細分為「強度型防衛過當」(intensiver notwehrexzess)及「展延型防衛過當」(extensiver notwehrexzess),前者指客觀上已逾越必要防衛手段,後者指防衛手段逾越現在不法侵害之期間。通說認為,防衛過當以防衛情狀存在為前提,且其減免理由在於兼具減輕不法及減輕罪責,所以僅適用於強度型防衛過當。】
綜上所述,本件法院判決結論即使無法讓每個人都滿意,但是,判決認定勇夫是正當防衛,也考慮了勇夫令人同情(激賞?)的特殊處境,不難看出法官盡力衡量各方利益才作出判決,值得各界予以尊重。
但如果要我以一般人民角度來看此事(學竹野內豐在《無敵辯護士》中取下西裝上的律師紋章,以非法律人身分,用帥話說服對方),我想,「基於家是每個人的城堡,對於未得本人允許,侵門踏戶的犯罪者,即便是故意殺之,也只是剛好而已!」(咦!是說我家因此變成凶宅怎麼辦?)
※延伸閱讀「誰把我的房子變凶宅」(本部落格文章)。
【法規】
中華民國刑法第23條(正當防衛)、276條(過失致死罪)。
【參考文獻】
薛智仁,焦點評論:勇夫殺賊是正當防衛嗎?蘋果日報2016年9月9日。
薛智仁,害致死罪之防衛過當--評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628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201607 (49期),頁38至48。
許恆達,屋主的逆襲──再論延展型過當防衛,月旦裁判時報,201511 (41期),頁48至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