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打老婆
簡介家庭暴力的防治對策
據報導,台北市議員童仲彥遭妻李秀環指控多次家暴,最嚴重時還將她打到肋骨斷三根傷重住院,引發各界譁然。李秀環受訪表示,受家暴6年來真的太苦了,她特別呼籲遭受家暴的婦女及受害者勇敢站出來,而她也不會再回到動不動打人的男人身邊。
李秀環說,之前童在家打她耳光,沒有通報,壹週刊報導她被痛毆斷肋骨住院照片,是2011年開始動手,她住院昏迷三天。李秀環說,這6年來她為維護童形,一直忍下來,今天她要勇站出來,也要呼籲受暴的婦女勇敢站出來,「這六年很苦,受暴的朋友一定要站出來,真的太苦了」。媒體也問及與童仲彥相識過程,李秀環說,都過去了,不想再多著墨,也實在不應將家事放在枱面上,這麼難堪。因她的家庭事件浪費大家的時間及資源,她實在很抱歉。媒體也詢問李是否一度想要生小孩挽回婚姻,李秀環說,這是兩件事,有孩子當然好,但童說兩人可以一起扶養童與前妻的女兒。說到此,李表示,可以不用再著墨了。至於外界傳言童仲彥為李秀環還債3百萬,李說,童不可能幫她還3百萬元,是她家人幫她償還的。李秀環還批此說法是對她最大的羞辱。李秀環今早受訪,當地里長翁鴻源也到場,他說,因里民發生此事,他深感遺憾,因此特來慰問。但愛是恆久忍耐又有恩慈,盼童仲彥夫妻好好坐下來一下人生規劃。(郭美瑜/台北報導)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126/1044021/
一、甚麼是家庭暴力?
俗話說「打某豬狗牛」(台語),這是把會打老婆的男人比喻成畜生,但我覺得豬、狗、牛是可愛的動物,會打人的家庭暴力犯罪者應該連畜生都不如!
言歸正傳,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成員則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3條參照)。
因此家庭成員並不以現在共同生活在一起為必要。此外,使用暴力的方式也不限於以物理力量對身體造成侵害,如以言語辱罵、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蹤或掌握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4、5款參照),皆可構成家庭暴力行為。
二、不幸發生家暴怎麼辦?
家庭暴力已經不是單純家務事,若是不幸發生家暴,可以用下列方式先行求助並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一)撥打「113」保護專線求助。
(二)向直轄巿、縣巿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中心求助。
(三)情況緊急時,迅速撥打「110」報警。
三、要怎麼聲請民事保護令?
首先,依據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本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共有三種:即「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同法第10條規定,可由被害人(若是未成年、身心障礙、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為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核發通常或暫時保護令。至於「緊急保護令」則僅賦予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由家事法庭審理。其中通常與暫時保護令之聲請需以書面為之,緊急保護令則不用,以便應付急迫危險之情形。此外,僅通常保護令需要經過法院審理程序,後二者得不經審理程序,特別是緊急保護令在受理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暴之事實,已足可認被害人有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者,應於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之(本法第16條第1至第4款參照)。
其次,應該要向哪一個法院聲請?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1條第1項規定,由被害人之住居所地、相對人之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管轄。
例如夫妻因工作關係甲男居台北,乙女住台中,某日兩人至高雄娘家過年時,甲男因細故毆打乙女,此時乙女可以在台北、台中、高雄三地的法院擇一聲請核發民事保護令。 |
最後,因為聲請保護令是為了防治家庭暴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所由設,因此免徵裁判費(本法第10條第3項參照)。
四、民事保護令的內容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規定,通常保護令的內容可以細分為下列13種,法院得擇一或數種併用之: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至於應核定哪一種內容的保護令,法院會依實際個案來決定,通常是併採多款來做為保護令內容。
另外關於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第14條第1項第1款至第6款、第12款及第13款之命令(本法第16條第3項參照)。
五、民事保護令的效力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本法第15條參照)。
此外,法院對相對人核發第14第1項第3款及第4款之保護令(命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的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同意相對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本法第17條參照)。
對於保護令裁定之救濟,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但抗告中不會停止執行(本法第20條第2項參照)。
六、違反民事保護令的責任
實際上民事保護令的核發,並無法完全禁止相對人可能的侵害行為(總是有人視法如無物),但是一旦相對人違反保護令即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而有相關刑事責任產生。
依據本法第61條規定,違反下列五種保護令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若是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
並依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逮捕現行犯之解送)處理。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
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
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
拘提之。這裡的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可以不用拘票;
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形不及報請檢察官者為限,
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果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本法第29條參照)。
【律師觀點】
實際上常有女方為求保全婚姻而如同本件新聞中的李女士般選擇隱忍,可能要一直等到無法忍受時才會向外求援。當然也有演變成雙方互毆,又各自都去聲請保護令的狀況,若不幸發生家暴事件,建議千萬不要委曲求全,會先動手打人的一方,往後多半還是會再次動手,直接尋求法律途徑來解決,透過審理程序中的公正專業中立者介入處理,讓雙方或能好聚好散(也是一種幸福),才是保護自己及子女的最佳方式,讓自己勇敢邁向人生的另一新階段。
無論如何,維繫婚姻從來都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需要雙方彼此傾聽、了解問題所在、既要能溝通且願意改變,還要能包容對方的缺點,美滿的婚姻還需要持續不斷的愛戀著同一個人。
【參考文獻】
高鳳仙,家庭暴力法規之理論與實務,2008年。
鄭渼蓁,家庭暴力防治介紹(上)、(下),萬國法律2014年10月,頁92至95;2014年12月(No.197、198),頁75至78。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