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節省訴訟費–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運用

【案例】

某甲在觀光夜市擺攤位謀生,多年來生意蒸蒸日上,存下不少積蓄。一日某乙率同某丙、丁、戊等人,分別假扮檢察官、調查局人員、警察,出示偽造的證件、拘票,聲稱某甲涉犯洗錢及逃漏稅捐等罪名,欲拘提甲及凍結其帳戶,如甲配合將錢轉至託管帳戶可從輕發落等語,甲當下驚恐不已,遂配合將多年積蓄共800萬元轉至乙所指定之帳戶。後甲至地檢署詢問案情,始知遭到詐騙。一年後警方破獲乙之詐騙集團,案經檢方起訴現於地方法院審理中,惟查犯罪所得已不知去向,甲欲向乙等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依法應先繳納新台幣8200元的裁判費用,甲能否不繳此筆費用?

【解析】

一、甚麼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是指因犯罪而受有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於被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回復其損害。故前提即以刑事訴訟存在為必要,利用刑訴程序中調查所得的訴訟資料,俾達到訴訟經濟、減輕訟累及避免民刑事裁判兩歧之目的(最高法院87年台附字第38號判決要旨、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參照)

二、要件

() 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

需是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包括直接、間接被害人,例如因被害人死亡而須支出殯葬費、醫療費之第三人。

() 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

除了刑事訴訟之被告(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外也包含依民法應負損害賠償之人。

()提起方式與時期

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應提出訴狀於刑事訴訟繫屬之法院,並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由法院送達他造;審判期日到庭得以言詞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493條、第495條)。

提起時期,應在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是在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為之(488)

三、原則免繳裁判費

若事求償金額甚高,裁判費有時亦相當可觀,因此本規定對於被害人而言確實可以減輕不少負擔,但若是事後追加請求範圍,則必須就此部分繳交裁判費(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最高法院76台上781號判例參照)。

四、刑事判決為民事判決參考依據

附帶民事訴訟的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此外,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501條)。

但有時候刑事無罪,不代表民事部分就不用賠(因為民事證明度的要求較刑事為低),所以也有刑事部分無罪,民事部分仍要賠償被害人的狀況。

五、如何撰寫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以下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範例,給想節省裁判費者參考: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以上揭詐欺案為範例)

案號:○○○年度審易字第○○號

股別:○股

刑事附帶上訴原告

陳○○

居新北市○

刑事附帶上訴被告

林○○

住臺北市○

為被告涉犯詐欺罪嫌,謹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

壹、訴之聲明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貳、事實及理由

  • 事實部分:
    • 被告於民國(下同)○○○年間,於臺北市○○區○○夜市原告攤位前夥同共犯,基於詐欺之犯意,假冒檢察官、調查局人員、警察,出示偽造的證件、拘票,詐稱原告涉犯洗錢及逃漏稅捐等罪名,欲拘提甲及凍結其帳戶云云,原告不察,乃配合將多年積蓄共新台幣800萬元轉至被告所指定之帳戶
    • 被告所涉詐欺罪嫌,現已繫屬鈞院(案號:臺灣○○地方法院○○○年度○○字第○○號刑事案件,請參見原證1)
  • 原告既係受被告詐欺而受有新台幣800萬元之財產上損失,與被告之詐欺行為二者間亦具有因果關係,要屬無疑。
  • 綜上所述,被告所為確已侵害原告之權利甚明,原告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800萬元,自屬有據。懇請 鈞院鑒核,惠賜判決如訴之聲明所載,以維權益。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刑事庭  公鑒

【證物】

原證1:臺灣○○地方法院 ○○年度審易字第○○ 號開庭通知。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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