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與個人資料保護法

【案例】

妮妮就讀大三,因為現任男友阿天疑似與其他女生出遊被妮妮的朋友撞見,不久阿天更向妮妮提出分手,妮妮氣不過,託朋友幫她找出阿天的新歡是誰。妮妮與朋友經過多方打聽、網路肉搜,確認是別校的女大生娜娜,於是妮妮就從娜娜的臉書截取其生活照,連同其就讀學校、聯絡方式等資料公布在PTT論壇、個人部落格、臉書,大罵娜娜是不要臉的婊子、賤人,導致娜娜受人騷擾,精神痛苦不堪……。

【律師觀點】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的利用,原則上應在蒐集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所以蒐集他人已公開的個資也不能隨意使用,例如故意公布他人個資於網路上的行為,除非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第1至第7款的例外規定(如增進公共利益、為免除當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危險、經當事人同意等情形),否則即可能已違反對個人資料的利用規範,在足以對他人產生損害時,根據同法第41條第1規定,行為人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本案中,妮妮進行人肉搜索並且將娜娜的個資公布在社群網站、網路論壇等平台時,目的在於想讓被害人娜娜因為個資洩漏而受到不必要的騷擾,又不符合上揭例外規定,已違反上揭個資法規範(另外亦可能觸犯刑法加重誹謗罪)

至於遭到公開個資的被害人娜娜,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2規定,即使受到非財產方面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慰撫金);若是其名譽被侵害的話,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登報道歉)。要是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也可以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二萬元以下計算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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