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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一方給另一方財產,要不要課徵贈與稅?

 

    夫妻兩願離婚時,依離婚協議一方應給付他方財產者,不屬贈與行為,故免予課徵贈與稅。若離婚給付已載明於離婚協議書,則該書面記載以外的給付,如主張亦屬離婚約定的給付,應由其負舉證責任,若無法證明是離婚當時約定的給付且屬無償移轉時,則要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89.12.14台財稅第0890456320號函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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