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日浪漫結婚之旅–談結婚的形式要件
【案例】
她從來沒想過自己會是閃婚一族,以前聽到朋友認識三個月就跟對方結婚還直呼太快了吧!沒想到自己遇見他,就像是早已註定好般,一切是如此浪漫,彼此互相填補了生命的空缺,從熱戀到結婚,不過短短七天,她還記得求婚那天是她的生日,他帶著玫瑰、TIFFANY鑽戒及已備有主婚人、證婚人蓋章的結婚證書,向她求婚,說她是他今生的真愛,願意與她共度一生,她竟然也就點頭答應,在結婚證書上簽名,後來也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沒料到婚後一個月,他開始向她借錢說要投資,她無保留的支持他,卻發現她竟是將錢拿去賭博,輸光後又回來要錢,這次她拒絕,竟遭對方毆打、粗口辱罵,事後他又下跪發誓絕不再賭,會好好珍惜她。就這樣在他家暴與道歉贖罪的輪迴中過了一年,她終於徹底放棄這段婚姻,來事務所希望能與他離婚。
【律師觀點】
依據現行民法第982條是採「登記婚」,立法目的在公示夫妻身分關係,以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形式要件上應以書面為之,另有二人以上證人的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婚姻才會有效成立。
但是本案的見證人根本沒有親自簽名(僅蓋章無從證明是由證人親為),更未親自見聞雙方當事人有結婚真意,因此不具備上開形式要件,所以婚姻根本不成立。
遇見真愛或許只在那一剎那,是否為真,有時仍需時間的考驗,當你一旦不能平等、誠實、有尊嚴的對待另一半,再多的愛恐怕都只是嘴砲。
心理學家研究觀察後認為,隨意流露的熱情或過早的親密舉動、太快的海誓山盟承諾,往往是激情而非愛情,可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