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水貨應如何避免侵害商標權?
【案例】
懂娘喜愛名牌包,每次出國必定買許多名牌包自用或送好友,後來發現某些包款國內外的售價可達新台幣好幾萬,不管是網拍或寄精品店賣都很搶手,從此以後懂娘都定期出國旅遊兼採買,生意越做越大,某天懂娘收到國內代理商對其提出侵害商標權的告訴,她趕緊找他的律師商討如何因應。
【律師觀點】
第三人未經過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同意,把某一在國外合法販賣的商品輸入,而與國內商標權人之商品相競爭,稱為「真品平行輸入商品」genuine goods parallel imports(俗稱水貨),例如本案例中董娘從國外買回來的名牌包(非仿冒品)。這樣究竟有無違法呢?
依據商標法第36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國內外市場上交易流通,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流通於市場後,發生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因此某人沒有商標權,卻出賣具有該商標的商品,是違反商標法的行為。但是這個原則有一個例外,就是當商品是正版的取得人再轉讓給其他人的時候,雖然商品上一樣有商標,商標權人再也不能對這個原版取得人主張權利,此一規定又稱為第一次銷售原則,亦稱權利耗盡原則。
一般若不確定商品在我國有無註冊,建議可以先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商標資料檢索系統(https://www.tipo.gov.tw/lp.asp?CtNode=7454&CtUnit=3606&BaseDSD=7&mp=1)查詢該商品的商標是否已於我國取得註冊,如果沒有,則不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其次,若是已經有人註冊取得商標權時,如果所販賣的商品是出自在我國註冊的商標權人或其授權人所製造的真品,縱然是俗稱的「進口水貨」,販賣人沒有對其進行任何加工、改造或變更,直接以原裝產品銷售,因該物與商標權人行銷的商品品質相同,且不會引起消費者混淆誤認,應無侵害商標權的情形。反面言之,如果經過加工、改造或變更後而仍依原商標販賣,則可能有侵害商標權。
實務上最高法院(81台上2444號民事判決)認為真正商品平行輸入,無損商標使用權人的信譽及消費者利益,還可以防止商標權人控制商品價格,使消費者有所選擇,促進價格之競爭,不違反商標法之目的。
最後,販賣的商品若是仿冒品,則可能有商標法第68 條、第69 條的民事侵權及第97條刑事侵權責任。至於具體個案是否侵害商標權,須由法院依職權就具體個案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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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作者個人一般性意見,並非昪正國際法律事務所對個案或具體事實的分析或法律意見。任何個案或具體事實的法律適用仍應請專業律師依據個案給予正確之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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