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商/賤商?談土地增值稅誰負擔?
【案例】
據報導,有民眾在2013年購入淡水「宏○新世界」第一期,當時景氣佳,欲買者眾,這家號稱蓋豪宅帝○的建商於是在簽約時才拿出已經貼好個別磋商條款(手寫)的定型化契約要買方蓋章,事後買方才知道原來在契約最後藏了一條約定,土地增值稅由買方負擔。經估算至少要幫建商多繳4萬餘元的土地增值稅。但是消費者說,現場根本來不及仔細翻閱條文,就被建商催促:「你不簽的話還有很多人排隊等著買」,許多買家因此當場就簽下買賣合約。
【律師觀點】
依據土地稅法第5條規定,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為有償移轉(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為原所有權人(即本案賣方建商),其實實務上交易慣例,土增稅通常也都由建商負擔,本案建商可以說是利用個別磋商條款來蓄意規避法規命令罔顧消費者權益,手法令人難以認同,且經估算,建商一將土增稅繳納義務轉交至買方,至少可得利千萬元。
其次,本案買方所簽下的「個別磋商條款」是大量影印手寫字跡而且每位買方所使用的影印文件內容都一樣,既不個別,又沒有實際磋商的過程,難謂消費者對此有合意,根本不符合個別磋商條款的要件(消保法第2條第8款),加上也未給消費者30日內的合理審閱期間,恐有違反誠信原則顯失公平之虞,應可認為此磋商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所以結論是,本件土增稅仍應由建商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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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作者個人一般性意見,並非昪正國際法律事務所對個案或具體事實的分析或法律意見。任何個案或具體事實的法律適用仍應請專業律師依據個案給予正確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