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瑕疵的錄放影機

消保法上通訊交易的契約解除權

【案例】

阿天於民國(下同)10611日於Yahoo 奇摩拍賣網站向G賣家以新臺幣(下同)3萬元購買LG牌、型號RH589GGL錄放影機1臺,並支付100元運費後,於同年月3日收到系爭錄影機,因發現系爭錄影機無法定時錄影,隨即於同年月7日聯絡被告,表示欲依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第19條規定解約,且於當日將系爭錄影機退還被告,被告已於同年18日收受系爭系爭錄影機,依消保法第19-2條規定,應自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之次日起15日內,返還消費者已支付之對價,惟G賣家回應說商品經原廠測試無問題,所以拒絕退貨,阿天該如何處理?

 

【律師觀點】

一、甚麼是「通訊交易」?

依據104年新修正的《消費者保護法2條第1項第10》規定:是指企業經營者(不論是公司、團體或個人,也不論有無合法登記或許可經營)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舊法:郵購買賣)

簡言之,只要是購買前沒有看到商品實體的交易,都是這裡所說的通訊交易。

 

二、契約解除權的發生與行使方式

另依《消費者保護法19條第1 》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依此規定,消費者享有「無條件的契約解除權」,亦即消費者在收受商品或服務後七天內不用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可以用寄回商品或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契約

不過104年新修正的消保法第19條第1 項但書專就通訊交易特設允許「合理例外情事」(依據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利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告知消費者: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3.報紙、期刊或雜誌。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得排除消費者上開無條件解除權。

 

三、寄回商品而且也書面通知賣方要解約,但是對方置之不理怎麼辦?

這一定要去法院(告)他啊!

通常這種小額消費訴訟,案件事實並不複雜,自己到法院的訴訟輔導科或司法院網站上下載參考訴狀範本,寫完後遞狀即可,不一定要找律師,只是後續要自己跑法院的時間、勞力、費用可得先評估一下是否划算。

當然一些法律問題及舉證上的細節,建議還是先做諮詢或委由律師撰狀,避免因為誤解法令或無法舉證而敗訴。

最後,本件阿天解除契約是在收受商品7日內為之,符合上述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所定猶豫期間7 之規定,自然不用說明理由即可解約縱使系爭錄影機經原廠測試並沒有阿天所稱的無法預錄之瑕疵,也無礙其解除契約(不然怎稱無條件解除權)G賣家此部分抗辯應屬無據。

若您覺得本文的分享對您有幫助,還請您不吝按個讚!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張律師法律戰情室 的頭像
    張律師法律戰情室

    張耀律師法律戰情室

    張律師法律戰情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