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的水波紋

【案例事實】

國內皮件品牌「2R」遭法國精品LV公司(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Louis Vuitton Malletier))指控仿冒,LV指稱生產2R的二阿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水波紋」商標,LV早已註冊登記。

2R除有實體店面,亦在YAHOO網站網拍,還曾找藝人陳喬恩代言,LV公司前年3月間報警,指控2R仿冒,警方在2R的門市扣得仿冒水波紋的手提包,不過士林地檢署偵查後認為,業者並未攀附LV商譽,做出不起訴處分。

LV公司仍認為,2R的水波紋皮包仿冒LV的「水波紋」,已侵害LV商標權,委任律師起訴請求民事損害賠償1343000元。智慧財產法院判決二阿公司和李姓負責人,須連帶賠償537200元,還須登報道歉,最高法院105 127日以二阿公司上訴不合法為由,駁回上訴,全案歷時14月又9天定讞。

【律師觀點】

一、水波紋商標是否具識別性?

(一)本件二阿公司等雖辯稱系爭水波紋商標不具識別性云云,但是系爭水波紋商標係於民國(下同)92111 日審定公告、同年121 日註冊公告,距今已逾系爭商標註冊公告之日起5 年之法定除斥期間,因此二阿公司已無法據此事由申請或提起評定,則二阿公司等在本件民事訴訟事件自不得再以該評定事由,爭執系爭水波紋商標之有效性。

(二)路易威登公司主張系爭水波紋商標之EPI 系列商品自1985年即已問世,至今已有30年歷史,系爭水波紋商標除在世界70餘國取得商標註冊外,亦於92年在我國註冊取得商標權等,業據路易威登公司提出關於EPI 系列商品相關媒體報導、各國註冊資料列表及智慧局系爭商標檢索資料為證,足見系爭水波紋商標已因路易威登公司在我國長期廣泛使用及宣傳行銷,其知名度已經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著名之程度,所以二阿公司等辯稱系爭水波紋圖樣僅為一般裝飾紋飾、無從使人識別其為商標云云,顯無足取。

二、系爭產品有無侵害LV水波紋商標?

    法院見解認為,經比對系爭產品上所使用之水波紋圖樣,與系爭水波紋商標圖樣,兩者均為橫條壓紋,其等在紋路走向、粗細間隔高度等,均幾近相同而無從區辨,堪認兩商標圖樣相同,又系爭水波紋商標指定使用於「皮革及人造皮;旅行袋,行李箱,旅行用皮夾,旅行用皮件,皮箱,手提行李箱,保護衣服用之攜帶提袋,不含化粧用品之化粧箱,背囊,附肩袋之女用手提包,手提袋,公事箱,公事包,錢囊,口袋型皮夾,小錢包,鑰匙包,信用卡用皮夾,支票簿用皮夾,支票簿皮夾,手拿式文件包,雨傘」商品,而系爭產品為附肩袋之女用手提包、手提袋,兩者為相同商品,揆諸上開說明,自構成現行商標法第68條第1 款商標之侵害。退步言,縱使認為兩商標並非完全相同,然其橫條壓紋之呈現方式,依異時異地隔離觀察法,亦屬高度近似,且系爭水波紋商標為著名商標,具高知名度,他人稍一攀附即會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系爭產品之水波紋圖樣使用方式與路易威登公司使用系爭水波紋商標之方式完全相同(均覆蓋於整個皮包外觀),自然有可能使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因此仍構成現行商標法第68條第3 款商標之侵害。

三、二阿公司上述行為也違反了公平交易法的規定

(一)依100 1123日修正公布之公平交易法(下稱100 年公平交易法),按「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左列行為︰一、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100 年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又上開條文所稱「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與商標法所指「著名」,用語雖有不同,但是上開條文於104 年修正後移列為公平交易法第22條,並將「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用語修正為「著名」,以與商標法之用語一致(見該條文修正立法理由),所以二者自應作相同之解釋。

(二)本件系爭水波紋商標商品,經路易威登公司長期廣泛使用及宣傳行銷,已廣為我國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達於著名之程度,因為系爭水波紋商標已經成為路易威登公司EPI商品之表徵,二阿公司未經路易威登公司之同意或授權,為相同或類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所以二阿公司也違反100 年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

四、本件刑事不起訴處分對於民事訴訟的影響

至於二阿公司辯稱路易威登公司對李姓負責人所提出之刑事告訴,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不起訴處分後,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駁回其再議等語,然刑事判決所認定之事實,於獨立之民事訴訟,並無拘束力(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74判例意旨參照),則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對本件民事訴訟更無拘束力,自難以李姓負責人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作為有利二阿公司等之認定。

五、二阿公司具有侵權之故意或過失:

二阿公司的臉書資本資料介紹提到,本公司於88年創立「2R」品牌,其標榜係「兩位台灣設計師共同創立的新時尚平價品牌」,打著「以精品1/10的價格,買到8 90分精品手工的品質」的口號,在短短幾年內就成為時尚白領之最愛等情,足以證明二阿公司等係鎖定追求時尚流行的消費者為其顧客,而二阿公司與路易威登公司為同業關係,於製造產品或採購進貨時必須時時掌握全球時尚潮流,以使產品符合流行趨勢,而路易威登公司為引領時尚之翹楚,且系爭水波紋商標商品已推出30多年,二阿公司等豈有不知系爭水波紋商標存在之可能,甚至,二阿公司李姓登記負責人於接受中時電子報採訪時更毫不避諱指出:「女孩子的皮包不可能每個都是3 萬元、5 萬元,走平價真皮質感路線有其商機存在。2R有一半的商品是復刻名牌款……」,再參酌系爭產品與路易威登公司EPI 商品之包款完全相同,其水波紋圖樣之使用方式亦無二致,二阿公司銷售系爭產品時亦強調「水波紋」圖樣,足以證明二阿公司明知系爭水波紋商標為路易威登公司註冊商標,為意圖攀附路易威登公司商譽,而有侵害系爭水波紋商標、從事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故意甚為明顯。

【結語】

本件判決說明了對於已註冊之商標切勿心存僥倖,要參考知名品牌的經典設計前,最好能諮詢相關專業人士的意見,避免誤觸法網。仿冒除了減損他人商標之識別力及信譽外,尚有害市場公平競爭,不利工商企業正常發展,吾人應謹慎以對。

arrow
arrow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張律師法律戰情室 的頭像
    張律師法律戰情室

    張耀律師法律戰情室

    張律師法律戰情室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