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房屋貸款與剩餘財產分配
【案例】
志明與春嬌結婚時為買房,共同向銀行聯合貸款1000萬元,後來因難以維持婚姻而裁判離婚,兩人工作收入相當,現各有現金100萬元,房貸已由志明繳500萬,家庭生活開支則由春嬌負責。兩人各取得房屋所有權二分之一(各值400萬元)。問如何計算剩餘財產?
若春嬌為家庭主婦,志明為感謝春嬌的辛勞而給與房屋的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後兩人判決離婚,又應如何計算?
【律師觀點】
一、民法第1030條之1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規定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準此,計算本件志明與春嬌剩餘財產如下:
(一)志明的剩餘財產
此部分有100萬元現金及價值400萬元的房屋應有部分,因其與春嬌為連帶債務人,志明已繳房貸500萬元,故依民法第281條規定,可向同為連帶債務人的春嬌內部求償250萬元,所以志明現存婚後財產為750萬元。至於債務部分,兩人尚欠銀行500萬元,在無特別約定下,應平均分擔內部債務,故志明實際婚後債務為250萬元。本件志明現存婚後財產為750萬,扣除婚後債務為250萬元,因此總計有500萬元的剩餘財產。
(二)春嬌的剩餘財產
春嬌有100萬元現金及價值400萬元的房屋應有部分,現存婚後財產計有500萬元。另就尚欠銀行房貸500萬元部分,因其與志明為連帶債務人,故依民法第280、第281條規定,負起剩餘房貸250萬元債務償還責任,所以春嬌現存婚後財產500萬元扣除婚後房貸債務250萬元,剩餘財產為250萬元。
(三)兩人的剩餘財產分配
承上所述,兩人的剩餘財產差額為志明多出春嬌250萬元(500萬元-250萬元),故春嬌依法尚可向志明主張平均分配,125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但因志明已繳交房貸500萬元,尚可向春嬌內部求償房貸分擔250萬元。
二、若春嬌為家庭主婦時的計算
(一)志明的剩餘財產
當志明以連帶債務人地位向春嬌內部請求分擔房貸債務時,應否考量春嬌家庭主婦地位?依民法第281條第1項規定,就此一「除法律另有規定」免除妻的內部償還義務,應可認係同法第1003條之1:「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據此認定供夫妻兩人住家用途的購屋貸款,屬於家庭生活費用,因此應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或家事勞動分擔,故本件春嬌身為家庭主婦,僅以家事勞動分擔即可,不須內部再以金錢型態來負擔購屋貸款的債務,故志明對春嬌自無連帶債務內部償還請求權,因此志明僅有現存婚後積極財產500萬元,扣除尚有負債500萬元的房貸,剩餘財產為0元。
(二)春嬌的剩餘財產
就價值400萬元的房屋應有部分,有認為係志明所贈與,屬無償取得,以符合婚姻生活的非財產性質,依法應不列入剩餘財產計算。亦有認為,此乃鑑於妻的家事勞動而為之給與,故為「有償給與」,屬身分法上自有的有償契約類型,因此亦必須列入剩餘財產計算。然而,無論依何說,依據民法第1003條之1立法意旨,春嬌無須內部承擔所剩房貸500萬元,故無婚後債務。因此春嬌的剩餘財產依上述「列入說」的看法,有500萬元。
(三)兩人的剩餘財產分配
承上所述,可知春嬌與志明的剩餘財產差額為500萬元(500萬元-0萬元),所以志明可向春嬌主張平均分配250萬元。
【法規】
民法第1030條之1
【參考文獻】
劉昭辰,惱人的夫妻房貸,月旦法學教室第155期,頁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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