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一休拍板定案
【前言】
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法案,已於 105 年 12 月 21 日經總統公布第 23、24、30-1、34、36~39、74、79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但第34條第2項規定,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第37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38 條條文,自106年1月1日施行。
勞動部強調,本次修正除了落實勞工週休二日及國定假日全國一致外,勞工可享有更多休息日及特別休假,同時透過「工資成本以價制量」、「工時安排總量管制」方式,進一步落實週休二日之目標。
只是這次修法,不僅勞團不買帳,其認為「一例一休」無法充分落實週休二日,應採「周休二例」較能保障勞方休假的權益,而雇主面對人力缺口與加班費成本,同樣怨聲載道。根據主計處11月公布的每月薪資,中位數為4萬853元,意味全國有將近一半的勞工月入不到4萬元,整體的實質薪資依舊停留在2000年。2016年12月,一例一休帶來重大的工時調整,勞資衝突卻未見減緩,如何兼顧勞資雙方權益,台灣顯然尚未走到最後一哩路。
以下僅就勞動基準法所定的例休假及新法內容與爭議擇要介紹如下:
一、例假與休假
所謂例假日,是指每七日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至於休假日,是指農曆春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例」與「休」差別
例假日屬強制規定,禁止加班,以保護勞工身心健康,雇主不得任意剝奪勞工此項基本權益,例外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 40 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特殊狀況,若無該等法定原因,縱然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於例假日工作。
至於休息日則可彈性加班,其出勤性質屬延長工作時間,雇主如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在遵守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第 2 項、第 3 項、第 32 條及第 36 條規定之前提下,可徵求勞工之同意出勤。
簡言之,所謂「例」就是例假日不能加班,即使勞工主動想加班都不准,否則雇主違法;而所謂「休」,則是休息日允許勞工加班。
三、勞團主張的「週休兩例」
是指雇主不能要求勞工在兩例的假日時上班,勞工主動想加班也不行;除非碰到天災或是突發事件,需要救災或善後的特殊狀況例外才允許,一般勞工一律不得在例假出勤,但新法確定不採此制。
四、消失的7天假
到底誰被砍假?勞動部長郭芳煜拿出統計數據表示,在1月1日以前,有35%勞工一週工作6天,沒有加班費,但是有19天的假,這些人在修法通過後,禮拜六可以不用上班,這樣少了13個工作天,就算要上班還可以拿到2.7倍的加班費,只是19天國定假日改成12天。
(資料來源:《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
五、休息日加班費如何計算?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勞工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時,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二)休息日的工資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三)以勞工月薪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為例:
1.休息日工作1小時,以平日4小時計,應另再加給900元(計算方式:150x1 x2+150x1 x2=900),當月工資合計36,900元。
2.休息日工作6小時,以8小時計,應另再加給1,900元(計算方式:150x1 x2+150x1 x6=1,900)當月工資合計37,900元。
3.休息日工作10小時,以12小時計,應另再加給3,500元(計算方式:150x1 x2+150x1 x6+150x2 x4=3,500)當月工資合計39,500元。
六、part-time 按時計酬(或按日計酬)之部分工時勞工,是否有休息日規定的適用?
(一)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其僱用之勞工(包括工讀生、部分時間工作者等)均受該法保障。部分工時勞工如於法定休息日出勤工作,即使當週正常工作時間未達40小時,仍要依休息日出勤工資加給標準計給工資。
(二)舉例言之:速食店打工族,時薪150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
(三)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3小時,以4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900元(計算方式:150x1 x2+150x1 x2=900)。
七、勞工之特別休假,因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仍應發給工資,此工資要如何計算?
(一)依新法,凡是勞工未休完特別休假之所有日數,雇主均應折發工資。至於工資之金額,係以勞工平日一日正常工作時間之工資為準(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
(二)舉例言之:勞工每月工資為30,000元,每日為1,000元,假如勞工剩餘7日特別休假未休,雇主應發給7日未休特別休假工資7,000元。
八、勞工申訴及其權益的保障,原勞基法第74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訴,而予以不利之處分外,本次修正新增加如下所述的保護規範:
(一)雇主因勞工申訴所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等不利處分之法律效果為無效,更強化勞工權益保障。
(二)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接獲申訴後,應於60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且不得洩漏申訴人身分資料,違反者,除應依法追究公務員之刑事及行政責任外,對受有損害之勞工,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結語】
新勞基法未上路前即爭議不斷,對企業所造成的衝擊難謂不小,勞工如何妥適的主張自己應有的權利,雇主又該如何調整因應新法,讓勞資關係和諧,俾追求雙贏,是今後仍需努力的重要課題。
【參考文獻與資料】
鄭津津,職場與法律,新學林出版,2015年9月,頁247~250。
勞動部網站。
快樂工作人雜誌http://www.cheers.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796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