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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性結婚物語—同性結婚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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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甲女與乙女為同性戀伴侶,甲女為求能登記結婚受到法律的保障,無奈之下接受性別重置手術後,至戶政事務所申請性別變更登記而成為甲男,再與乙女結婚並完成結婚登記。婚後在甲男的同意下,乙女接受人工生殖手術而懷孕生下丙男,並登記丙男為甲、乙二人之子女,甲男亦將丙男視若己出,疼愛有加,但甲男之父丁男是護家盟的反同婚支持者,認為同性結婚就是違反自然法則,說甚麼也不肯承認乙女為甲男之配偶,更以丙男無血緣聯絡而拒絕承認其為孫子。數年後,甲男突然過世,而由乙女及丙男繼承其死後遺留之龐大遺產。丁男遂向法院以甲男與乙女實屬同性結婚而為無效,及丙男與甲男無血緣聯絡非婚生子女為由,請求回復其對於甲男遺產之繼承權。

試問:甲男與乙女結婚之效力如何?甲男與丙男之親屬法上法律關係如何?甲男死後,其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律師觀點】

一、甲、乙婚姻關係有效成立

(一)婚姻的成立要件,須依民法第982條之法定方式為之,且戶政實務上限於當事人為一男一女,否則無法辦理登記結婚。

(二)本件甲雖然本為女性,但結婚登記時已接受性別重置手術成男性,並至戶政事務所完成性別變更登記,無論依照事實上或法律上的性別認定標準判斷,甲乙二人結婚時已經是一男一女關係,所以二人的婚姻關係在依法完成結婚登記時有效成立。

二、丙男是甲男的婚生子女,有繼承權

(一)依據人工生殖法第23條第1項規定,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夫之同意後,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之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二)本件,乙女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甲夫之同意後,接受人工生殖手術而生下丙男,依上揭規定,丙視為甲的婚生子女,且依民法第1138條第1款,與乙均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丁為甲的父親,依民法第1138條第2款僅為第二順位的繼承人,在乙丙尚生存時,並無繼承權,自然也沒有繼承權受到侵害而須回復的問題。

三、從婚姻平等權(marriage equality)檢視現行民法第972條等規定

首先,同性婚姻所涉及的基本權是「人格發展自由權」(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參照),關係著個人尊嚴與自主選擇,以性別傾向作為差別對待之分類標準,類似於以個人出身的種族與性別予以區別,因此屬於「嫌疑分類」,應採用「嚴格審查」基準檢驗有無違反憲法平等權保護原則。此基準下,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等規定除須符合追求「重大迫切利益」(compelling interests)的目的外,限制的手段與目的間必須具有「必要」(necessary)或「嚴密剪裁」(narrowly tailored)之關聯性,以最小干預基本權的手段實現「重大公共利益」,否則(該法令規定)即屬違憲。

上開民法規定限於一男一女而差別對待同性戀與異性戀者的理由可能是,避免鼓勵同性結婚,即抑制同性婚姻,但顯然限制同性婚姻不是「重大迫切利益」,甚至連「正當或合法的公共利益」都稱不上。因為同性戀是受相同性別之人所吸引,而有情慾與情感上需求,非本質有害的行為,所以不論是基於社會中某些團體或個人宗教教義(如護家盟、天主教)或道德上理由之反對、情感上的排斥,均不得作為限制他人自由的根據。

再者,認為承認同性婚姻會切斷婚姻與生育間的關係,而以生育與繁衍後代是上開民法規定所要追求之利益,或許算是正當或合法的公共利益,但是禁止同性婚姻這一手段並無法達成前述目的,因為縱使有少數同性戀者在法令禁止及傳統生育兒女的壓力下,被迫選擇與異性結婚,也與允許同性婚姻無關,何況多數同性戀者並不因此選擇締結異性婚姻,所以實際上並無法達到繁衍後代的目的(甚且也有異性婚但不生育者)。反同婚者所謂,若允許同性婚姻,將導致同性戀人口增加,最終可能導致生育人口下降,人類滅亡,則純屬主觀上的跳躍式推論,並不足取(縱觀歷史,仇恨與戰爭才可能導致人類滅亡)。讓同性伴侶如同異性伴侶一樣自由選擇與所愛的人結婚,建立親密的生活共同體,並不是尋求新增的權利,僅是平等保護原則下應有的「婚姻平等權」。

據上論結,民法第972條、第973條、第980條等規定因為沒有對同性伴侶提供婚姻制度保障,應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保護原則之虞。

【結語】

同性婚姻仍是以兩個自由的人互負忠誠義務為基礎,同樣在追求幸福,彼此信任、相互扶持等異性婚姻所崇尚的普遍美滿婚姻狀態,與多配偶制、人獸婚並不相同。反對者卻以許多絲毫不具關聯性的議題,硬指贊成同性婚姻即會導致某某可怕後果云云,作無限推論,實在令人莞爾。

此外,同性婚姻本質上並不妨礙憲法第22條「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反同性婚姻者應切勿讓偏見形成仇恨,忽略了彼此都只是現實世界中不完美、會犯錯的「人」(every human being;everyone all persons)而已,多元、寬容、尊重,才是人類社會得以持續進步,永續發展的關鍵。

【參考文獻】

蔡蕙芳,民法第972條等規定未允許同性婚姻合憲性之探討,興大法學第18期(2015.Nov),頁128至179。

吳煜宗,同性婚姻合法化論辨正,月旦法學雜誌,2014年1月(No.224),頁5至20。

網站: 婚姻平權大平台http://equallove.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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