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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災、人禍與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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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26日下午,我抽空參加了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所舉辦之「大型災害下之國家責任與公務員之作為義務」–小林村案件台日交流研討會。

事實上,日本與我國同樣為天災頻繁的國家,但是否所有天災均屬「不可抗力」且欠缺因果關係而無國家賠償責任?甚至在人的責任與物的責任競合時,又該如何適用法律及釐清責任歸屬?本次研討會邀請日本吉岡和弘律師、齋藤雅弘律師,以日本大川國小因311地震引發海嘯受災事件為題,說明當前日本法院在此一事件如何適用國家賠償法。此外,蘇惠卿教授就我國八八風災中小林村國賠事件的判決為文評析,胡博硯副教授則從災害防救法分析國家對於災害防救之分層管理與責任歸屬,周佳宥副教授則從危險防止到風險預防的角度切入分析災害防救法的立法思維,辛年豐助理教授從氣候變遷下探討國家賠償責任的歸屬。

以下為個人參與的一些紀錄及心得。

【日本石卷市立大川國小海嘯案】

平成23(2011)311144分,日本東北地區太平洋外海地震,引發規模9.0引起的海嘯,達離海岸四公里處的大川國小不幸遭海嘯侵襲,導致當時在學校的11位教職員中的10位教職員以及70位兒童死亡,4位兒童行蹤不明。

死亡及失蹤兒童的遺屬,以設置該國小之石卷市與宮崎縣為被告,主張大海嘯警報後,應立刻讓兒童們往走路2分鐘距離的後山避難,卻讓兒童待在操場代50分鐘之久,直到海嘯快要到校時才開始避難,因此使兒童們受害,是教師們違反海嘯到來的預見義務,屬人為災害,提起國家賠償訴訟。

仙台地方法院於20161026日的判決中,以市公所宣傳車上做避難廣播的工作人員的證言為前提,認定學校教師等在1530分海嘯到來的前7分鐘之前,聽到廣播車在呼籲避難時,得預見到海嘯會到達學校等理由,構成日本國家賠償法第1條之規定,命被告等連帶支付每位兒童60006500萬日圓之損害賠償總額142600日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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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觀點】

上述日本仙台地方法院的判決,打破了以往如海嘯等自然現象導致的死亡案例屬於天災,即使有關係人也不能追究法律責任的既有觀念,相當值得贊同,因為這才是法治國家首重人民權利的保障,為人民打造安全的生活環境應有的態度。

反觀我國,在民國98年間八八風災幾乎被滅村的小林村事件(381人死亡、16人失蹤),法院判決非常「技巧性」將災害區別為崩塌與土石流,認為國家對於崩塌因為無預見可能性,所以沒有強制撤離居民之期待可能性,因此並無作為義務違反之責任。對於土石流所有撤離之義務,但撤離之處所最終仍遭崩塌土石掩埋而不能避免死亡之結果,所以國家不用負責,而迴避國家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背後的理由或許還考量到,若是肯定構成國家賠償,賠償金額恐怕是天價,國家財政將難以負擔等因素而判定國家不用賠,但仍無法說服受災人民接受這樣的結果。行政機關縱使事後再以補償、社會救助或租稅優惠等措施安撫受害人民,顯然是典型的國家賠償責任的溢流,恐不利國家賠償體系之建構。

【後記】

研討會報告人之一辛年豐助理教授,是我在大學時期的學長,還記得第一次閱讀他的文章(大法官的時間管理–淺論違憲但不立即失效的解釋類型),到近年陸續發表的期刊論文,都讓我覺得他的文章不僅結構嚴謹清晰,口頭報告更是簡潔流暢,充滿說服力,著實讓我受益良多,非常謝謝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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