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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再愛我了嗎?

附論離婚的事由

【案例】

她從小就是孤兒,憑著樂觀積極和逆境求生的意志、親切誠懇的待人態度,在國內某保險公司擔任保險業務員,認真又上進的工作態度,讓她蟬聯公司多年的業績王,存下了創業的第一桶金。為了實現開業的夢想,她離開保險業,在繁華熱鬧的台北東區開了一間潮牌服飾店,商品都是眼光獨到的她,定期飛到日本採買,雖然店鋪不大,但生意倒是相當不錯,每月淨收入都有將近40萬元,努力工作的她也因此存了不少積蓄,一個人自在又獨立的生活。雖說寧缺勿濫,但是身旁始終少了可以倚靠的另一半,讓她偶爾不免有些失落。

她還記得,那是個陽光灑滿台北街頭的夏末午後,炙熱的空氣中緩慢流動著都市特有的慾望氣息,像是香草蜂蜜的甜味混合著海潮的香氣。他一進店裡就要她幫他搭配服飾,眼神閃閃發亮的他,有著俐落的短髮、立體鮮明的五官,配上高挑健美的身材,厚實的胸膛與粗壯的手臂比例完美的露在黑色背心外面,沒想到他笑起來竟有孩子般的靦腆,說話聲音溫柔而低沉,大概因為天氣熱的關係,隱約能聞到他身上飄來的男人味,眼前這個大男孩竟然讓她心跳加速,這是一見鍾情嗎?她在心中這樣問自己。過程中,她得知男孩剛被星探發掘,加入了一間小有名氣的模特兒經紀公司,因此想好好治裝一番。

後來他每週總是會到她的店裡幾次,除了買衣服,通常還會帶著她喜愛的轉角書店旁的現煮咖啡及點心來,她發現原來他對她也有好感,倆人交往後她更是無法自拔的愛戀著這位酷似男星王陽明及張立昂的他。

男孩喜歡開車追求速度感,她毫不猶豫買了AUDI跑車送他,她無條件的資助男孩買行頭、上健身房、上表演課,心理期望他能展翅高飛,成為大明星,然後兩個人能一直在一起。

為了多省點錢供他使用,她甚至放棄了她心中的夢幻婚禮,僅到戶政事務所公證結婚,為了他,她無悔的付出,只求能和他一輩子。但結婚才不到三個月,他竟然和同一經紀公司的嫩模學妹一起出雙入對,他說這女孩的家世背景及外表更適合現在的他,他對她也「沒感覺了」,希望能和她離婚,展開另一段新生活,他說他還是很喜歡她,也感謝她的付出,盼她能成全他。她當下覺得天旋地轉,好像世界瞬間潰散崩毀,她不明白,那個許多夜裡抱她哄她,跟她說永不分離的大男孩到哪裡去了?眼前的這個人是那位她全心愛戀的人嗎?她甚至懷疑自己對他是不是還不夠好?她淚流滿面的求他留下,只是他卻頭也不回的和新女友開著她送他的AUDI走了。屋內依舊留著他的味道,往事像蒙太奇電影般在她腦中不斷播放,她現在只希望時間能倒轉,回到與他初遇的那一刻……

【律師觀點】

真正的愛情事不能用言語表達的,行為才是忠心的最好說明。–莎士比亞(William Shakespeare)

雖說讓人想離婚的理由千奇百怪,但要結束一段婚姻關係除了「兩願離婚」型(民法第1049條、第1050條,雙方合意好聚好散的概念)外,還有訴請法院「裁判離婚」型,後者則須符合法定具體原因諸如重婚、惡意遺棄、故意犯罪經判處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確定等(請參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1至第10)。

然而,以「沒感情了」、「不想愛了」、「沒FU了」、「遇見真命天子()了」想訴請離婚可以嗎?答案是不行!婚姻不是辦家家酒,法律上裁判離婚事由中並無「沒感情了」這種「事後抗辯」理由。至於若以「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請求離婚,屬於抽象原因,是由法院個案來判斷婚姻是否已發生破綻(破裂)而無回復的希望,且要比較衡量雙方的有責程度,限於無責任或是責任較輕的一方可以向責任較重的他方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2項但書、最高法院95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例如老公外遇後還想跟老婆離婚,客觀上婚姻破綻的原因出於男方的外遇,老公自然不能請求離婚。

本案例中,男方外遇還想以「沒感覺了」、「找到更合適的人」為離婚理由,除非女方自願同意離婚,否則並無法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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