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是○○○我們真的回不去了–2分鐘搞懂離婚方式
【律師觀點】
離婚應該是一段關係已經走到了無法挽回的情況才會採取的手段,目前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三種:
一、協議離婚:即民法第1049條所稱的兩願離婚,須當事人雙方有離婚合意(未成年人須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書面加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及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的登記。
二、裁判離婚:即民法第1052條第1項1到10款的具體原因,分別為:
(1)重婚(違反現行一夫妻制的基本原則)。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俗稱通姦)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依客觀標準,並斟酌當事人地位、教育程度及其他情事定之)。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都要殺妳了還不快逃!)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未知生死兩茫茫)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同條第2項概括規定: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僅一方無過失才可以請求)。
三、經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民法第 1052 條之 1)。
上述二、三、的離婚方式,可向夫妻住所地、夫妻經常共同居所地或原因事實發生時夫或妻居所地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提出聲請。
圖示來源:司法院網站
其實離婚絕不只是「要離開那個不適合的人」,除了要面對法律、財務、心理和家庭、社交關係各方面的衝擊外,更需要詳細思考規劃,以期將離婚帶來的傷害降至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