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羈押了怎麼辦?
羈押是對人身自由干預最大的強制處分,也與無罪推定原則呈現尖銳對立關係,但是為了保全證據、確保被告到場及接受國家刑事訴訟程序的追訴等公益理由,目前絕大多數國家均未放棄羈押制度。
壹、 羈押之原因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至第3款):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二、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即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至第8款):
1、刑法第174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第2項之放火罪、第176條之準放火罪。
2、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第224條之1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225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227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3、刑法第302條之妨害自由罪。
4、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5、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
6、刑法第325條、第326條之搶奪罪。
7、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3之詐欺罪。
8、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
貳、被羈押後如何回復自由?
受羈押中的被告要回復自由,可以考慮聲請撤銷羈押,或停止羈押。
一、撤銷羈押
1、羈押之原因消滅。
2、羈押期間已滿.未經起訴或裁判者。
3、羈押期間已逾原審判決之刑期者。
4、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或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之判決;或因未經合法告訴,或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經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
二、停止羈押
羈押的原因若還在,但無羈押的必要時,可以中斷羈押,輔以具保、限制住居等處分代替,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至第116條之2定有相關明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