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氧化碳中毒案
談租賃契約的終止
【案例】
志傑一家四口承租一舊公寓,租期為105年12月1日至107年12月1日,為期二年。由於房屋沒有陽台,所以房東將熱水器安裝於臨近廚房的室內牆上。
看屋時,志傑全家人頻頻詢問房東「熱水器安裝在室內,這樣安全嗎?」,只見房東老神在在的回答,「安啦!我們住這個房屋二十幾年了,都嘛是這樣裝啦~而且你看,廚房還有一扇窗,通風沒問題的啦!」,在房東拍胸脯的保證下,志傑全家還是決定承租這個符合租金預算條件的公寓。
沒想到,過年前夕因天氣寒冷,志傑僅留廚房的小窗通風,但通風不佳,導致志傑的母親在使用熱水器時,一氧化碳中毒,幸好志傑及時回家發現,母親才得以送醫獲救。
意外發生後,志傑全家已不想再住在這間公寓,志傑打電話告知房東欲終止租約,但房東竟回:「都是你們這家人,使用不當,才造成的中毒意外,害我日後很難將房屋出租…」,「租約白紙黑字,你們非得要住到2年期滿,否則就是違約,要賠償我的損失!」
志傑一家愁容滿面來事務所諮詢,想知道要如何處理才好。
【律師觀點】
一、本件可依民法第424條的規定終止系爭租約
四、如何避免相關情事
建議應確保熱水器安裝於通風良好之場所,特別要提醒不論是房東或房客,在出租或承租房屋,均應檢視熱水器有無遵照相關法令規定安裝於安全位置及遵守正確使用方法,除了避免誤觸法律外,更重要的是,防止不幸悲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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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作者個人一般性意見,並非昪正國際法律事務所對個案或具體事實的分析或法律意見。任何個案或具體事實的法律適用仍應請專業律師依據個案給予正確之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