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間道之警察特考限期及格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案例】
考試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修正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開放非警察專科學校畢業生具警察特考應試資格。嗣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95年專科警員班第25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規定「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如附錄十連帶保證書格式)」。阿仁於95年4月間報考,經錄取後於95年8月入學就讀(97年6月畢業),並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願遵照招生簡章規定,在期限前如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願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如未能賠償者,由連帶保證人阿呆負責賠償。後阿仁因臥底任務而未於約定期限前通過警察特考考試,遲至任務結束後的106年1月才通過考試並任職。警察專科學校訴請阿仁、阿呆連帶賠償阿仁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
問題:
一、警察專科學校與阿仁間所為「如未於 99 年 12 月 31 日前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約定之性質是否為違約金之約定?
二、如約定之性質為違約金之約定,阿仁主張雙方約定之違約金過高,應準用民法規定,予以酌減,是否有理?
【律師觀點】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3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結論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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