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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馬仕HERMES PARIS與BANANE TAIPEI商標註冊案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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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申請人想要以上開右下方「BANANE TAIPEI及圖」申請商標註冊,指定使用於皮件等商品,若妳是智慧財產局審核人員應否准予註冊?

 

【律師觀點】

一、商標要註冊才會受到保護

依據商標法第2,我國對於商標的保護,必須先向智慧財產局取得註冊登記才受保護,原則上先登記註冊者,就優先受到保護,因此建議創業者對於自己的品牌應該要在商標設計完成後盡速申請登記為佳。

 

二、侵害商標而不得註冊的判斷標準

()兩者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包含:

1.外觀近似:指商標圖樣的構圖、排列、字型、設色等近似

。例如GUCCICUGGI

2.讀音近似

例如「佳麗寶」與「加莉寶」。

3.觀念近似

指實質意義上的近似,例如「天長地久」與「地久天長」均指恆久之意。

()產品或服務相同或近似

以實際狀況而定,不限於申請註冊類別。

()有致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

司法實務上通常會審酌以下8個因素:

(1)商標識別性之強弱;
(2)商標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
(3)商品/服務是否類似暨其類似之程度;
(4)先權利人多角化經營之情形;
(5)實際混淆誤認之情事;
(6)相關消費者對各商標熟悉之程度;
(7)系爭商標之申請人是否善意;
(8)其他混淆誤認等相關因素之強弱程度、相互影響關係及各因素等綜合認定是否已達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三、智慧財產局及智慧財產法院對於本案的認定

均認為「BANANE TAIPEI及圖」與HERMES公司先前已經註冊於同一商品類別的馬車及馬扶圖案商標近似而不予註冊
判決書(100年度行商訴字第104號行政判決)即指出:「本件商標圖樣係以馬伕、馬匹及馬車輪廓之設計圖,再與外文「BANANE」及「TAIPEI」分上中下三排所組成,其中「TAIPEI」為我國地名,不具識別性,業經原告聲明不在專用之列,是以本件商標圖樣整體予消費者印象係以馬伕、馬匹及馬車輪廓之設計圖及外文「BANANE」分別為該商標之主要識別部分,而據以核駁商標圖樣則或由馬伕、馬匹及馬車輪廓之設計圖案與外文「HERMES」所組成,或再與中文「赫梅氏」上下排列成兩部分或三部分所組成,或為馬伕、馬匹及馬車輪廓之設計圖案及英文字母「H 」與圓形結合之設計圖上下排列,併置於一大圓圈內所聯合組成。將二商標圖樣相較,二者皆以馬伕、馬匹及馬車輪廓之設計圖與外文組合為主要設計主軸,並置一處細為比對,固可見其馬車種類及外文或中文等之不同,惟二者之圖形整體設計意匠及外觀極相彷彿,足以讓消費者對上揭構圖整體形成核心印象,且二者之圖形與外文中間均以橫線區分為上、下二部分,整體圖樣予人寓目印象極為相近。」

◎相關條文
*商標法第2條:「欲取得商標權、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應依本法申請註冊。」
*商標法第30條第1 項第10款本文:「商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註冊:十、商標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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