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的遺愛
—裁判離婚、遺囑信託與規避特留分
【案例】
商場女王凱莉某日與其失業丈夫丹尼爾大吵一架後,丹尼爾旋即離家不歸,對凱莉及女兒雪莉不聞不問,至今下落不明已有一年。凱莉近日健檢不幸發現罹有肝癌且為末期,經醫生判斷最多僅能再活半年,凱莉不想死後龐大遺產可能讓丈夫丹尼爾繼承,遂來事務所找律師洽談如何把遺產都留給心愛的女兒雪莉。
【律師觀點】
一、誰是法定繼承人
一個人過世後,遺產應由誰繼承?
依現行民法第1138條規定可知,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另外就是血親繼承人(依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如果先順位的親屬也往生,才會輪到後順位的親屬。
案例中,凱莉若是來不及與丈夫離婚即往生,則丈夫與其女兒雪莉就依法共同繼承凱莉的遺產,復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應繼分為各二分之一。
二、離婚方式
依現行法有兩願離婚(民法第1049條)、裁判離婚(民法第1052條)、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離婚(民法第1052條之1、家事法第30條與第45條)三種。
案例中,凱莉若不想讓丈夫繼承她的遺產分毫(暫不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最佳方式應是以上述離婚方式來解消兩人在法律上的配偶身分關係。
三、遺囑信託與規避特留分
按信託是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即委託人欲以信託實現之目的)而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信託依法應以契約或遺囑為之,信託法第1條、第2條定有明文。
信託之起源,在英國最早是為了規避法律及封建制度的負擔所應運而生,所以立法上如何防杜人民藉此規避稅捐,亦為重要課題。
至於特留分,是指法律特別保留一部分被繼承人的遺產給法定繼承人,避免其可能因被繼承人過世而頓失家中經濟支柱造成生活困難,維繫傳統上遺產要代代相傳的人情世故。依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特留分規定的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此外,以指定遺產分割方法(民法第1165條第1項)或應繼分之指定,若是侵害特留分,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行使扣減權(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480號民事判決要旨參照)。
實務上常見以遺囑信託來處分、規劃遺產分配,案例中,凱莉若不能依法離婚,採用遺囑方式信託財產給受益人雪莉,仍有適用民法特留分規定,且因屬他益信託,於信託成立時應課徵遺產稅。職是,建議以生前契約方式信託,避開以遺囑信託而適用民法特留分規定的問題(法務部102年10月21日法律字第10203511571號函意旨參照)。至於有無被認定可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的空間,頗值研究。
【參考文獻】
稅法各論,黃茂榮等主編,2015年3月一版,新學林出版,頁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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