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筆記—108年度台非字第80號刑事判決

本則判決經最高法院選為刑事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爭點】

如果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者,其追訴權時效期間之計算,應以起訴法條為準,或是以法院變更法條後判決所適用之法條為準。

【筆記解析】

此應視法院變更法條後其判決所適用之法條究係較原起訴法條為輕或重之罪名該罪名所適用追訴權時效期間之長短不同,而異其計算之依據。

  1. 如判決時因變更後之輕罪已罹於追訴權時效而消滅,即應依變更法條後之輕罪所適用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計算,諭知免訴之判決;
  2. 若係變更為較重之罪名,且適用之追訴權時效期間亦較長時,如原起訴之法條於判決時其追訴權既已罹於時效消滅,自無再予變更法條之餘地,應逕依起訴法條所適用之輕罪較短之追訴權時效期間計算,據而為免訴判決之諭知,不得變更法條再為重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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