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的退休金可以主張抵銷嗎?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74號判決要旨(本則判決經最高法院選為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

節錄要旨:按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得否抵銷,因其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或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而有不同。前者因勞工係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退休金,雇主縱對於勞工有其他請求權,不符合「二人互負債務」要件,本不能主張抵銷;同條例第二十九條並已明定不得抵銷。後者因勞工係依勞基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向雇主請求給與退休金,勞基法僅於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分別規定勞工退休準備金及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之權利,不得抵銷,對於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則無禁止抵銷之明文,倘雇主對於勞工有其他請求權,且合於抵銷之要件,自非不得主張抵銷。本件上訴人自七十二年十月六日受僱於宏大塑膠廠之日起至一○○年七月十一日止,已工作達二十五年以上,上訴人並未選擇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依該條例第9條規定,應繼續適用勞基法之退休金規定,自係依勞基法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二百十萬元;而上訴人應對被上訴人負償還二百十四萬八千零九十元之責,為原審依法認定之事實。是被上訴人主張以該金額與上訴人之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抵銷,依上說明,並無不合。原審因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斷,難認有何違背法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復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律師觀點】
勞工退休金與抵銷
 
一、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是勞工依據勞退條例第28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請領退休金,並不符合民法第 334條「二人互負債務」的要件,所以雇主無法主張抵銷。
 
二、勞基法規定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勞工受領職業災害補償權有禁止抵銷之明文(勞基法第56條第1 項、第61條第2項參照),至於勞工請領退休金之權利法無明文禁止,所以雇主若是對勞工有請求權且符合民法抵銷之要件與限制,即得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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